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2-11 10:36 浏览次数:33
来源:市场监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内蒙古自食品摊贩和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50平米以下小型餐饮备案,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提供餐饮服务,整体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三条 小餐饮备案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第四条 小餐饮备案实行一地一备案原则,即小餐饮在一个店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备案登记证。
第五条 小餐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第六条 小餐饮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经营的食品。
第七条 小餐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现场制作乳制品、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水产品;
(三)使用天然含有有毒成分的植物、动物制作食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
(五)使用防腐剂、亚硝酸盐制售食品;
(六)使用非食品原料、辅料制作食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小餐饮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
(二)食品加工制作工具、用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四)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贮存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和设备应无毒、无害,并保持清洁卫生;
(六)销售食品应使用售货工具,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七)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八)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店铺或者亭、棚、车、台等设施,配备食品保温或保冷设备;
(九)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等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十)使用的餐饮具做到彻底清洗、消毒。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十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经营现场存放;
(十二)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戴首饰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
第九条 小餐饮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十条 备案分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小餐饮业主主动申请,收到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立即进行材料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立即受理、立即发证;另一种是工作人员到小餐饮现场采集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健康证明、食品来源等监管信息,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受理、现场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说明);
(三)从事食品加工操作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
(四)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或自来水水票水卡证明复印件;
(五)经营单位照片(加工流程图、地理方位图);
(六)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七)食品经营设施清单;
(八)餐厨废弃物处置说明书。
第十二条 小餐饮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并签订承诺书。
第十三条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材料审查情况,当日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对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小餐饮备案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
第十五条 小餐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已取得的小餐饮备案登记证及健康证明。
第十六条 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街、转让小餐饮备案登记证。
第十七条 自颁发小餐饮备案登记证10个工作日内对小餐饮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小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小餐饮备案登记证》;
(二)餐饮经营产所是否干净、卫生;
(三)购买的食品给食品相关产品是否有供货商的资质及供货商提供的购买票据;
(四)加工食品的工用具是否有相应的标识;
(五)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按照原料,半成品,成品;荤、素分类。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十八条 小餐饮不得经营备案内容以外的食品。备案登记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小餐饮应当在变化前7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十九条 小餐饮需要延续取得备案登记证的,应当在该小餐饮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小餐饮的延续申请,在该备案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发放新的备案登记证,登记证号不变。
第二十条 小餐饮备案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补办。
第二十一条 不予变更、延续、补办小餐饮备案登记证的,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书面告知小餐饮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餐饮备案登记证自动注销:
(一)小餐饮备案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小餐饮备案依法被撤回、撤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小餐饮备案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形。
小餐饮备案登记证被注销的,备案登记证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小餐饮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小餐饮经营者在取得备案登记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的证后监管中,如对存在的问题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取消备案,且三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