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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文  号 (巴开)市监公告〔2026〕5号
成文日期 2026-08-20 公文时效

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千食品厂康千多味花生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6-08-18 15:3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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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千食品厂康千多味花生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开发区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千食品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康千多味花生检验不合格项目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处置情况

    我局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通过监督抽检平台收悉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传的两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配套检验报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26日开展抽样检验,涉事主体为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千食品厂,产品为该厂2026年3月26日生产的康千多味花生,规格散装称重,检验报告编号 2026SP03429,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具备法定执法主体资格,无法独立完成案件查办工作,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6年6月17日将该案件移交至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1日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三)项,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巴市监罚告〔2026〕16号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陆拾壹元贰角伍分(461.25元)。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千食品厂向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验收。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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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800011746211D/2026-0223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文  号 (巴开)市监公告〔2026〕5号
成文日期 2026-08-2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千食品厂康千多味花生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6-08-18 15:31   浏览次数:

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千食品厂康千多味花生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开发区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千食品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康千多味花生检验不合格项目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处置情况

    我局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通过监督抽检平台收悉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传的两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配套检验报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26日开展抽样检验,涉事主体为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千食品厂,产品为该厂2026年3月26日生产的康千多味花生,规格散装称重,检验报告编号 2026SP03429,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具备法定执法主体资格,无法独立完成案件查办工作,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6年6月17日将该案件移交至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1日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三)项,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巴市监罚告〔2026〕16号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陆拾壹元贰角伍分(461.25元)。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千食品厂向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验收。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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